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未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