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章 认 证 第三十三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