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货物进出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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