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