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