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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