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出口管理 · 第二节 限制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出口管理 第二节 限制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八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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