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五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