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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