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八条 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