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七条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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