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七条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