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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