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