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