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