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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