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