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四条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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