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二条 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