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