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