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二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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