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四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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