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八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