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