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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