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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