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过境检疫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过境检疫 第三十八条 过境动物运达进境口岸时,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运输工具、容器的外表进行消毒并对动物进行临床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派检疫人员监运至出境口岸,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