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六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运往出境口岸时,运输、邮电部门凭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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