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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