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一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