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
旅客进出境检查现场应当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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