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四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含国际邮件快递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邮局)实施检疫。邮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向邮局办理交接手续;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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