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五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