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八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除害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