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五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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