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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