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四条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