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法律 发布:2009-08-27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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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 (二)进...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应当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必要时可以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执行检疫任务时,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一条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三条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五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六条 输入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如下处...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七条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八条 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九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之外,对农、林、牧、渔业有严...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出境前需经隔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一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 (...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装载过...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四条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五条 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六条 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七条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九条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条 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一条 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三条 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

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三十四条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三十五条 进境的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三十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依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三十七条 装载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三十八条 进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依照规定收费。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