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