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七条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