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