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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