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九条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