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一条 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