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一条 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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