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