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条 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