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三十三条 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