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六条 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者不准过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