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八条 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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