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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