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